工會法草案各版本簡要說明
行政院版工會法:
1. 採自由入會,並移至第四條中規範。禁止現役軍人及國防部所屬軍火工業員工組工會;教師、公務人員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規定。【第四條】
2. 綜合性工會限制須相關產業及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無混合組織之類型。【第六條】
3. 以全國為組織區域之限制嚴格,須1/3以上種類、跨1/2以上縣市。【第七條】
4. 因勞動基準法對受僱勞工之年齡已有規範故刪除發起籌組工會之年齡限制,但仍維持三十人的門檻。【第九條】
5. 規範理監事之名額上限:會員人數五百人以下者,理事五人至九人;其會員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每逾五百人增理事二人。但不得超過二十七人。聯合組織之理事不得超過二十七人。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得至五十一人。【第十四條】
6. 明定工會為理事長制。【第十五條】
7. 工會理監事之年齡限制仍舊維持二十歲。【第十六條】
8. 會務假僅規定企業別工會。【第三十二條】
9. 不當勞動行為之處罰過輕。【第三十九條】
國民黨版工會法:
1. 放寬籌組工會之限制,僅限制現役軍人及國防部所屬軍火工業之員工。【第四條】
2. 新增社區型工會,由三十人以下企業之勞工跨場廠組成。另有職業別及企業別工會,共三種工會類型。但完全移除產業工會。【第六條】
3. 單一企業工會勞工有半數加入工會時,其餘勞工自動成為工會之會員。意即如果企業工會能夠吸引1/2以上員工入會,則通過門檻變成強制入會,雇主即必須自薪資中代扣工會會費【第六條】,原則上仍採自由入會【第十三條】。
4. 工會之聯合組織分為總工會(以行政區域為組織範圍)及聯合會(以企業別或職業別為組織範圍)。以全國為組織區域之限制與行政院版相同,須1/3以上種類、跨1/2以上縣市。【第七條】
5. 勞工發起籌組工會需年滿20歲。【第八條】
6. 企業別工會理監事名額設定上限:會員一千人以下,理事九人、監事三人。會員一千人以上一萬人以下,理事十五人、監事三人。會員一萬人以上,理事二十七人,監事五人。【第十六條】
7. 明定工會為理事長制,並明定秘書長之職責。【第十七條】
8. 工會理監事之年齡限制仍舊維持二十歲。【第十八條】
9. 明訂工會會費之上限及下限:會費不得低於月薪之1%,不得高於2%。上繳上級工會,會費不得低於會費收入之20%,不得高於40%。【第二十六條】
10.會務假僅規定企業別工會,但增列秘書長之會務假。【第三十四條】
11.增加罷工之規定,罷工期間得設置糾察線,公用事業包括公營之自來水、電力、天然氣、大眾運輸、醫院,若簽訂最低服務標準之條款即可罷工。【第三十六條】
12.不當勞動行為,依然有裁決制度,另在勞資爭議處理法當中立法。【第四十三條】
全產總工會法草案版本之特色:
全產總版之工會法草案歷經多次討論,及本會會員工會提供意見集思廣益,並於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中多次討論後通過,與其他版本差異最大之處如下所列:
1. 組織工會之限制應最小化,除現役軍人外不應予以限制。【第四條】
2. 工會組織型態不應限制過多,特別是聯合組織應採多元化,全國性工會之籌組限制應取消。【第六條、第七條】
3. 企業層級之工會應維持強制入會。【第十二條】
4. 落實工會自主化,工會之理監事名額、任期、採理事長制或常務理事制等,均由工會章程自訂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5. 工會會員加入工會自應取得擔任理監事資格,故降低工會理監事之年齡限制。【第十七條】
6. 企業工會維持現行法之會務假規定,產業工會、綜合性工會、上級工會則比照企業工會辦理。【第三十三條】
7. 處罰加重。【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